Step 1 of 2 · 協議內容
競業禁止協議分析
依勞基法§9-1五項要件,逐一分析競業禁止協議的合法性。
保護利益與保密接觸
§9-1第1項第1款:雇主須有值得保護的正當利益,協議方具備必要性。
§9-1第1項第2款:限制對象應以真正能接觸機密之勞工為限。
競業禁止條件
§9-1第1項第3款:競業禁止期間上限為 24 個月。
§9-1第1項第3款:範圍應與保護利益相稱,過寬可能被法院縮減或認定無效。
補償金計算
§9-1第1項第4款:補償金應達離職前月薪之 50% 以上。
Step 2 of 2 · 合法性評估
§9-1 五要件分析
依勞基法§9-1逐項評估競業禁止協議之合法性。
月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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期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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§9-1 第1項第1款
要件一:正當營業利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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§9-1 第1項第2款
要件二:勞工接觸營業秘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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§9-1 第1項第3款
要件三:期間是否合理(≤ 24 個月)
—
§9-1 第1項第3款
要件四:範圍是否合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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§9-1 第1項第4款
要件五:補償金是否足額(≥ 月薪 50%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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整體評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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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動建議
- 如補償金不足,可主張協議無效(§9-1第2項)。
- 如範圍過寬,法院可能依§9-1第3項縮減至合理範圍。
- 建議保存在職期間接觸客戶資訊之紀錄,作為日後主張之依據。
- 離職前建議諮詢律師確認協議效力,避免事後爭議。
法律依據
· 勞基法§9-1第1項:競業禁止之五項要件——正當利益、接觸機密、合理期間與範圍、足額補償
· 勞基法§9-1第2項:違反第1項各款規定者,其約定無效
· 勞基法§9-1第3項:競業禁止之期間、區域、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,未符合第1項第3款規定時,由法院審酌,以不超過2年、合理範圍為限
· 勞基法§9-1第1項:競業禁止之五項要件——正當利益、接觸機密、合理期間與範圍、足額補償
· 勞基法§9-1第2項:違反第1項各款規定者,其約定無效
· 勞基法§9-1第3項:競業禁止之期間、區域、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,未符合第1項第3款規定時,由法院審酌,以不超過2年、合理範圍為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