Step 1 of 2 · 基本資料
退休金請領計算機
依勞工退休金條例§24(新制)與勞基法§55(舊制)計算退休時可領取之退休金金額。
退休制度
薪資資料
舊制以此計算退休金基數金額;新制作為參考。
勞退新制資料
可至勞保局「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查詢」取得,或使用本站「勞退提撥試算」估算。
2005年7月1日起算之年資。年資滿15年可選月退,未滿15年僅能一次領。
含未來投資收益之預估總額。若不填則以目前帳戶累積金額計算。
勞退舊制資料
⚠ 本計算機提供參考試算,實際退休金依個人帳戶實際金額、勞動部公告餘命月數及個別年資認定為準,建議諮詢勞保局或專業律師。
Step 2 of 2 · 計算結果
退休金試算結果
依您輸入的資料,以下為預估可領退休金及相關明細。
預估可領退休金預估退休金給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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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工退休權益提醒
· 新制:年滿60歲即可請領,年資滿15年可選月退或一次領
· 舊制:符合§53自請退休條件即可申請(15年+55歲、25年、60歲)
· 新制帳戶餘額可至勞保局網站或以自然人憑證查詢
· 退休金請求權自退休次月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(§58)
· 舊制退休金由雇主支付,如雇主未依規提撥退休準備金,仍應給付
· 勞動部諮詢專線:1955
· 舊制:符合§53自請退休條件即可申請(15年+55歲、25年、60歲)
· 新制帳戶餘額可至勞保局網站或以自然人憑證查詢
· 退休金請求權自退休次月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(§58)
· 舊制退休金由雇主支付,如雇主未依規提撥退休準備金,仍應給付
· 勞動部諮詢專線:1955
雇主合規提醒
· 舊制退休金未足額提撥退休準備金:罰9萬至45萬(§78)
· 雇主不得拒絕符合§53條件之自請退休申請
· 強制退休(§54)須於勞工年滿65歲時主動辦理
· 舊制退休金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30日內給付(§55)
· 新制雇主每月提撥≧6%,未依規提繳罰6萬至30萬(勞退§49)
· 建議定期檢視舊制退休準備金是否足額
· 雇主不得拒絕符合§53條件之自請退休申請
· 強制退休(§54)須於勞工年滿65歲時主動辦理
· 舊制退休金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30日內給付(§55)
· 新制雇主每月提撥≧6%,未依規提繳罰6萬至30萬(勞退§49)
· 建議定期檢視舊制退休準備金是否足額
法律依據
· 勞工退休金條例§24:勞工年滿60歲,工作年資滿15年以上者,得選擇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;未滿15年者請領一次退休金
· 勞基法§53:自請退休條件——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、工作25年以上、年滿60歲
· 勞基法§54:強制退休——年滿65歲、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
· 勞基法§55:舊制退休金基數——前15年每年2基數,超過部分每年1基數,最高45基數
· 勞基法§56:雇主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
· 勞工退休金條例§24:勞工年滿60歲,工作年資滿15年以上者,得選擇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;未滿15年者請領一次退休金
· 勞基法§53:自請退休條件——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、工作25年以上、年滿60歲
· 勞基法§54:強制退休——年滿65歲、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
· 勞基法§55:舊制退休金基數——前15年每年2基數,超過部分每年1基數,最高45基數
· 勞基法§56:雇主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